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背景资料 > 人大代表的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的代表职务
  发布时间:2008-02-29 21:59  

代表职务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职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义务,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在代表法制定之前,有些同志曾提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能算执行代表职务,其理由是,只有在代表大会上才能作出有权威性的决定和决议。这种意见显然是不妥的,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1、从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 的职权和代表的职权是不一样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各种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的约束性。所以,作出决定、决议的是权力机关即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参与这种决策,代表个人无论在大会上或闭会期间都不能一人作出决定、决 议。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代表职权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决议的基础,只有通过代表职权的行使, 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方得以实现。
    2、从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 间的活动方面看,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同时,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并不是绝然分开的。比如,大会召开前夕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这是属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但这种视察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开好代表大会,是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准备。又如大会以后代表回原单位、本地区去传达贯彻大会的精神和决议,这也是属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而这种活动又可视作为大会的延续,这些工作 都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这些活动不属于人大代表的职务范围。
    3、有些代表工作无论在大会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可以进行,如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致的,都是 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形式,都是属于执行代表职务。
    4、人大代表是实行任期制,在任期内都有执行代表职务的任务,如果只有大会期间的工作才算执行代表职务 ,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又只开一次,会期又只有几天或十几天,那么大量的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工作,就会被排斥在代表职务之外。所以,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均属于执行代表职务。

为什么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代表权利和代表义务?
    代表的权利和代表的义务在理论上分析是很清楚的,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是很难分开的。比如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又如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也是代表的权利,但又是代表的义务。如果把代表权利和代表义务分章单独规定,显然难免会过于重复。 同时,在法律规定中,凡是讲代表权利的,都和代表执行职务有联系,如果没有相应的代表权利,就没有所谓代表职务的执行,相反,要执行某项代表职务,也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权利来支持 。因此,代表法中没有分专章来规定代表权利,也没有分专章来规 定代表义务。
    代表法中虽然没有代表权利的专章规定,但却有关于代表权利内容的具体规定,这就是代表法第二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第三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法中虽然没有专章规定代表义务,同样却有着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内容的规定,这就 是在代表法总则和其他章节中关于对人大代表各方面的要求规定。

代表权利和代表职务究竟有哪些不同?
   代表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这种权利别人不能侵犯,但可以自我放弃。
    代表职务是指代表依法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开展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所从事的活动,都属于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权利与代表职务总体上来讲是一致的,但也不尽相同。由于代表执行职务,开展代表工作和从事代表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属于严肃的政治行为,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为法律所规定的代表权利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代表权利和代表职务是一 致的:没有代表权利就无法执行代表职务;不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权利的行使也就无从谈起。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对有些代表权利,代表可以自我放弃,而代表职务则更多地属于代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可自我放弃。


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有哪些不同?
    代表工作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职权,属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范畴。比如,在大会期间审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提议案、进行选举和表决等。此外 ,在人大工作中,有时把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联系代表开展的工作也称为代表工作。代表法中所指的代表工作,是讲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而不是讲联系代表的工作。
    代表活动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如开展视察活动,约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反映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对各方面工作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二是组织学习。如学习法律 、 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各地人大工作经验,包括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以提高代表素质;三是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如修桥 铺路,带领当地群众发展本地区经济,走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道路等。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也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 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本质上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工作是相同 的,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代表活动称为代表工作也未尝不可。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哪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哪些活动?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代表法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八个方面:
   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2、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3、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4、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7、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上八个方面的活动。这八个方面的活动也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八项权利。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如何执行代表职务?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贯彻"一国两制"的原则。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香港澳门全国人大代表对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参加意见。他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行使代表法关于大会期间工作的一切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平时可以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发表建议和意见,可以对内地的国家 机关和有关机关进行视察,可以对内地各方面工作包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港澳全国人大代表用建议形式反映香港澳门居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申诉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接到后,应按照法律规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处理;如果只是转交香港澳门居民的信件包括申诉案件,应作为群众来信转全国人大信访机构处理。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如何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这是个新问题,需要实践和探索,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